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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课题实施与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5-3-22 15: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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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处    “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全国课题协作组
                                                                (1999年12月20日)


  “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是一项涉及内容广泛、参与单位众多的大型综合研究课题,为保证课题运行规范有序,顺利完成研究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和课题组分级管理制,设在中央教科所的“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全国课题协作组为课题最高指导机构,负责对全国各课题单位总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条 全国课题协作组的主要任务
  1)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传达决策信息。
  2)设计课题研究总体方案,制定实施计划。
  3)统筹、组织全国各课题单位编写课题研究指导用书,组织和指导实验基地的研究与实验工作。
  4)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5)审批实验区、校的子课题研究方案。
  6)在课题实验研究进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促进实验区、校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
  7)组织课题研究工作的宣传报导。课题协作组在《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课题通讯上及时宣传和报导各实验基地的优秀经验。
  8)负责组织对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检查、评估和出版工作,组织对先进实验基地和优秀成果的表彰和评比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了课题组的主要任务
  1)负责本实验区所属单位的子课题申报、管理工作。
  2)定期总结本实验区的研究与实验情况,每次研讨活动形成“研究动态”或“简讯”上报课题协作组,组织重大活动时通报全国课题协作组。
  3)依据全国课题协作组的课题实施要求,制定本实验区课题研究实施计划、具体方案,上报全国课题协作组,完成全国课题协作组布置的各项任务,如教师培训、成果推广等。
  4)定期对本实验区所属课题单位的实验研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帮助实验单位解决实验进行中的困难。
  5)组织对本实验区所属课题单位阶段性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并向全国课题协作组报告、推荐优秀成果。
  第四条 课题立项
  1)申请参加“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课题的单位须提交立项报告,省、市单位立项报告由全国协作组秘书处审批,区(县)、学校的立项报告由省、市课题组审批。
  2)批准参加“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的单位,在开题前要有正式的开题报告或详细的研究计划和方案,并经有关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开题。
  3)各省、市须将有关子课题的立项报告、研究方案上报全国课题协作组秘书处。
  第五条 课题研究
  1)各子课题组原则上应按研究计划或方案开展研究,如有重大变动,应报总课题组批准。
  2)各课题组应定期检查课题研究开展情况,保证研究任务完成。
  3)课题研究过程中重要会议或活动,应通知全国协作组秘书处,总课题组争取派人参加。
  4)各子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末提出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报送上一级主管研究部门。
  第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
  1)各级子课题组根据总课题的安排,参与完成总课题的研究成果,并积极推广总课题的成果。
  2)各级子课题组以“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课题名义正式出版任何形式成果,都须报全国课题协作组审查批准。
  3)各课题组经全国课题协作组批准后出版发行的应用性课题成果(包括教材、音像制品、辅导资料等),须将发行总收入的2%作为课题管理费费提交全国协作组。
  4)各课题单位以课题名义举办任何收费性(包括会务费、资料)培训活动,均应事先报全国课题协作组同意备案,所收取费用总数的5%提交全国课题协作组,作为课题研究的公积金,补充研究经费的不足。
  5)课题结束时,各级子课题组须向全国课题协作组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由全国课题协作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和验收。
  第七条 课题实验学校
  1)各级子课题组根据需要可确定少量实验学校,实验学校的名单、联系人及电话、通讯地址须报全国课题协作组备案。各课题组对实验学校的研究与实验进行管理和指导,有关管理条例报全国课题协作组秘书处。
  2)课题研究开始时,每个实验学校向全国课题协作组一次性上缴管理及资料费500元,全国协作组与履行缴费手续的实验学校保持直接联系,定期寄送《创新教育研究与实验》通讯和及时通报课题有关信息,优先参加课题协作组组织的课题活动。此项工作由省、市课题组协助全国协作组共同完成。
  3)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根据工作的需要,也选择少量的学校或单位作为实验点,凡直接与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联系、接受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直接指导的学校或单位,将遵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实验基地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不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活动,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课题单位,全国课题协作组有权撤销其课题立项资格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全国课题协作组秘书长。